董立超律师亲办案例
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交通事故案例
来源:董立超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12-23
浏览量:1060

法院: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

案号:[2012]皇民一初字第785

案由: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

案情:

原告:刘某,1971年出生,沈阳市皇姑区人

被告:黄某、陈某、**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辽沈支公司

2011926日,被告驾驶汽车撞伤骑自行车的原告。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全责,原告无责。事故发生后,原告在沈阳某医院住院治疗110天,依法被评定为八十级伤残。

2012425日,经法院调解原告获得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、伤残赔偿金、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9.6万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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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董立超
  • 执业律所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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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2101*********14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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