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: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
案号:[2012]皇民一初字第785号
案由: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
案情:
原告:刘某,1971年出生,沈阳市皇姑区人
被告:黄某、陈某、**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辽沈支公司
2011年9月26日,被告驾驶汽车撞伤骑自行车的原告。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全责,原告无责。事故发生后,原告在沈阳某医院住院治疗110天,依法被评定为八十级伤残。
2012年4月25日,经法院调解原告获得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、伤残赔偿金、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9.6万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