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交通事故案例
来源:董立超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12-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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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: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
案号:[2013]沈和民一初字第00059号
案由: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
代理人:董立超律师
案情:
原告:高某,1981年出生,沈阳市和平区人
被告:宋某、辽宁**出租汽车有限公司、**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
2012年4月13日,被告宋某驾驶出租汽车在和平区南八马路撞伤原告。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全责,原告无责。事故发生后,原告**医院住院治疗12天,原告之伤经评定构成九级伤残。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种费用224000元。被告宋某称,其是挂靠出租汽车公司,故其不应当赔偿。出租公司称,其投保了相应保险,应由保险公司赔偿。保险公司认为原告要求过高。
2012年2月25日,经法院判决原告获得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、伤残赔偿金、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0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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