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: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
案号:[2012]沈河民一初字第848号
案由: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
代理人:董立超律师
案情:
原告:庞某,1963年出生,吉林省抚松县人
被告:郭某、**总公司东北分公司、**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
2011年6月29日,原告在沈河区青年大街与被告所驾车辆相撞,被告全责,原告无责任。事故发生后,原告先后在*医院 ***医院住院治疗72天,遵医嘱休息254天,被评定为十级伤残两处。
2012年5月10日,经法院判决原告获得经济赔偿医院费115000元、伙食补助费3600元、误工费43131元、护理费、伤残赔偿金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4.7万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