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交通事故案例
来源:董立超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12-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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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: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
案号:(2011)北新刑初字第331号
案由: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赔偿
案情:
原告:倪某、南某、刘某等
被告:刘某、潘某、沈阳市大东区城市管理局水汽车一队
2011年3月24日,原告乘坐石某驾驶的汽车,在沈北**路口与刘某汽车相撞,致原告受伤,经警方认定被告负全责,原告等无责任。
事故发生后,伤者三人均送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治疗,其中一人死亡,一人重伤,一人轻伤。
2011年12月25日,经法院判决,肇事司机有期徒刑4年,倪某获赔45万元、南获赔22万元、刘某获赔约1万元。
注:该案因被告不服上诉至沈阳市中级法院,二审维持原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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