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: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
案号:[2010]北新民初字第5215号
案由: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
案情:
原告:韩某,本溪市人
被告:李某、沈阳市安㨗客运有限公司*客运分公司、**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
2010年3月26日12时,李某驾驶登记为沈阳市**客运有限公司*客运分公司的轿车,在沈北路***小区前将原告撞伤,原告之伤经739医院住院治疗145天,出院后在家休养。本次仅就已发生损失要求赔偿,其他损失待二次手术后再诉请法院处理。
2010年11月10日,经法院判决原告获得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、伤残赔偿金(含第二次判决)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万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