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: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
案号:(2009)北新民初字第3795号
案由: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
案情:
原告:赵某,法库县人
被告:孟某、**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、*****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
2009年10月3日,原告乘坐被告孟某驾驶的轿车行至G203线666公里300米处与郑某驾驶的客车相撞,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无责任。原告受伤后先后在沈北***医院住院治疗,支出医院费5万余元,经鉴定为十级伤残。
2010年7月1日,经法院判决原告获得医疗费、伙食补助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、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2.08万元。